紅網桂陽12月13日訊(通訊員 陳益清)2013年10月20日,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江某湘犯故意傷害罪向桂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1年6月26日13:00,被告人江某湘在雷坪礦180礦下班準備回家,這時剛好鄧某成騎摩托車從那經過,就被江某湘攔下,並要求鄧某成送其到雷坪礦圩上一個叫李某的五金店門口。當時,江某湘只願意出3元錢,但鄧某成卻要5元錢,江某湘沒辦法只好答應了,但坐車到達目的地之後又不願意給,雙方發生了爭吵,江某湘還是不情願的給了鄧某成5元錢,然後各自離開走了。之後,江某湘越想越氣憤,就在雷坪礦圩上一個賣肉的桌子底下拿了一把砍刀將鄧某成砍傷。經鑒定鄧某成的傷情為輕傷,九級傷殘。
  日前,桂陽縣人民法院對江某湘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原標題:男子因兩元錢心生怨恨 持砍刀致對方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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